淇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622执671号之三
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关保安、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6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558166.67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9.85%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计息至付清款之日止);二、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即豫(2019)淇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载明的财产),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关保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因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关保安、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关保安、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已冻结名下银行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两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有限公司实验楼、办公楼(产权证号:*(2××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1号)、五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厂房(产权证号:*(2××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2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4年9月12日届满;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两处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区18地籍子区(产权证号:鹤国用(2009)第7××3号、鹤国用(2009)第7××3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5年1月24日届满;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28号楼东1单元8层804号(产权证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4年9月6日届满;被执行人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十五处位于淇县010地籍区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被执行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四处位于淇县朝歌镇朝歌路(107国道)中段路东的房产(产权证号:2××6),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4年9月6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豫AV××××林肯牌汽车(经查该车辆已过户)、豫AC××××丰田牌汽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3年9月7日届满;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豫F1××××程力威牌汽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3年11月29日届满;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豫FH××××五菱牌、豫FH××××五菱牌、豫FH××××长城牌(无信息)、豫F6××××梅赛德斯--奔驰(信息有误)、豫FV××××丰田牌(信息有误)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豫FB××××大众牌汽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23年8月23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2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55582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两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有限公司实验楼、办公楼(产权证号:*(2××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1号)、五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厂房(产权证号:*(2××6)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2号)、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两处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区18地籍子区(产权证号:鹤国用(2009)第7××3号、鹤国用(2009)第7××3号)、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院28号楼东1单元8层804号(产权证号:××)、被执行人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十五处位于淇县010地籍区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被执行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四处位于淇县朝歌镇朝歌路(107国道)中段路东的房产(产权证号:2××6)、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一辆豫AV××××林肯牌汽车(经查该车辆已过户)、豫AC××××丰田牌汽车、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豫F1××××程力威牌汽车、被执行人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豫FH××××五菱牌、豫FH××××五菱牌、豫FH××××长城牌(无信息)、豫F6××××梅赛德斯--奔驰(信息有误)、豫FV××××丰田牌(信息有误)汽车,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豫FB××××大众牌汽车均为轮候查封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关保安、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现被执行人淇县宏光商贸有限公司、关保安、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河南博民纸业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