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467号
原告:**,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与华夏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豫06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金山环保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3元,保全费4770元,共计10753元,退还原告**5983元,由原告**负担477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攀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