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6执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073707322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322728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在故城县水利局(原故城县水务局)账户中承包的故城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施工工程款11437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在故城县水利局(原故城县水务局)账户中承包的故城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施工工程款1143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