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执异1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3227284H。
法定代表人:郭世英,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
在本院执行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2020)冀1123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与***、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海伟合同纠纷一案,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229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通过故城法院划拨到法院账户资金814196.48元,该资金所有人为异议人。现案外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以***欠款为由,申请武强县人民法院冻结***在故城法院的资金,贵院未经严格审查,将我在故城法院执行款81万余元资金中的26万元冻结。我认为,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229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实清楚,***在该案中应得款项已经被王瑞芝领走,有***于2019年在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亲笔签字《证明》为证。综上所述,武强法院保全的26万元资金并非***所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请贵院依法解封在故城法院被冻结的26万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7月13日依法作出(2020)冀1123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在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25万元。
另查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229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上诉人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工程款384万元转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其中向***支付143万元,***14万元,***本次向王瑞芝偿还个人借款233万元,从转账款中支203万元,剩余的款项(在建设单位工程20%尾款163万元)待第三人王瑞芝协助上诉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康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催要尾款后再给付***30万元、张龙周26万元、王瑞芝30万元,其他款项由***负责分配,与***、王瑞芝再无关联。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保全冻结***款项,并无不当和违法。异议人主张本院冻结异议人在故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81万余元资金中的26万元,没有提交有效证据,且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和向故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冻结异议人款项。异议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异议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立杰
审判员 张正国
审判员 鲍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