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3民初112号
申请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武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3227284H。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4864445T。
原告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119240467201900000017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4个月,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6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