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3民初1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武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322728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486444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1123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