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3民初112号之一
原告: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武小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322728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6486444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北欧通有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880元,减半收取计219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40元,由原告河北泰霸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魏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