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4民初896号
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临朐县城新华路7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786C。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男,199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江苏中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工业园。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12302050775F。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地址:临朐县东城街道东环路5018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