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淮安华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民初784号
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淮安华海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淮安华海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孙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