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24民初14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展先森,男,汉族,1968年05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68********,住山东莘商河县尹巷镇展家集村**号。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展先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鲁0724民初142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展先森于2017年04月21日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履行(2017)鲁0724民初1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驾驶的鲁N×××××(鲁N×××××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亮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