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24财保529号
申请人:山东临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165720786C。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石埠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军,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安徽金皖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友谊路889号长青乡政府院内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1448988M。
法定代表人:吴宝庆,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徽金皖化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安徽金皖化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皖CB××**重型半挂牵引车、皖皖C××**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辆,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宝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