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902民初7195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茂名市油城三路三巷24号4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胜德、陈夏雨,均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0元、财产保全费2740元,合计6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泽涛
书 记 员  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