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吴一飞,**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9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一飞,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茂名市。
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一飞、**的存款1038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