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吴一飞,**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一飞,**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9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一飞,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茂名市。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20元、执行费1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案款7618.07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7568.07元,支付执行费50元),尚欠的案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902执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