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423民初716号
原告:**,住宁夏隆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宁夏六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原告**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位于××县北面上房出现墙体开裂、墙面脱落、地基塌陷等与被告施工致使自来水水管破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温双全
审判员 宋慧慧
人民陪审员 张天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