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边君与***、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宁0423民初1427号

原告:边君,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张文学,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城南门玻璃厂后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受理的原告边君与被告张文学、宁夏兴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文学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