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4民初37457号
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17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展熙,广东领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项如下:
一、劳动关系情况:***于2010年8月2日入职***公司,任职业务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从2013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两份劳动合同。
二、工资情况:***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月(按出勤天数计算),餐费10元/天(按出勤天数计算),电话费100元/月,交通费250元/月,绩效(即提成奖金,浮动)构成,***公司每月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最后支付***工资至2020年3月。
三、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4月9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四、仲裁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基本工资5906.98元以及2020年2月扣减的20%基本工资400元;3、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高温补贴费用共450元;4、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136955.6元;5、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第一季度奖金共12338.78元。
五、仲裁结果: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0]6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的基本工资400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第一季度的提成奖金12338.78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637.4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贴225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63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七、因原、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书》第一、二、四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其中,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休病假,本院亦予以确认。据此,***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2月基本工资400元、2020年第一季度的提成奖金12338.78元以及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贴225元。
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应否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
***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的公告,其上主要指出***在2020年3月6日因扣个税问题与公司财务部人员吵闹,直接影响财务正常工作,经财务解释后又因未上班时期扣工资问题在运营部吵闹,在3月9日对领导进行辱骂并威胁公司,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结合***过往表现“(一)2015年11月25日***因工作分配问题跟部门主管打架,情节严重,构成斗殴事件,公司对她本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如有再犯类似情况,立即开除的处罚。(二)2019年9月2日,连续2个月零11天未有考勤记录,也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公司根据《劳动法》及其司相关规定“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六天者即予以开除处理”,对***作出开除处理,并决定发放***工资至2020年3月31日。同日,***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其司作出的《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至2020年3月31日。其后,***公司向***开具离职证明,记载***于2020年3月31日离职。
仲裁时,***公司主张***最后工作日及离职时间均为2020年3月17日,但其司结算***工资至2020年3月31日,其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中***的第(一)、第(二)点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2100元,其司认为浮动绩效属于奖金及业绩提成,并非工资构成部分。***主张其确实有就2019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及个税问题向***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但不存在吵闹或纠缠行为,没有影响财务正常工作,在2020年3月9日与***公司领导沟通时也不存在辱骂领导及威胁公司的情形,自2020年3月17日***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处理后其未回司上班,直至2020年3月25日才回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其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7366.65元。***公司没有提供其司的管理制度佐证,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第(一)点情形以及所列吵闹、纠缠其司工作人员,辱骂领导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通过***提交并经***公司确认的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工资条可计得,***上述期间扣减缺勤工资后的应发工资总额为52443.71元(59650元-7206.29元)。
诉讼中,***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6年1月《***公司工程部规章制度》,其中第2条员工行为准则中2.1规定:“员工须遵守员工守则,热爱公司,热爱集体,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与公司同事团结一致。”2.8规定:“任何员工若被发现、违反以上行为准则,经教育不改,严重违规,将予以开除,对公司的声誉、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行为。”2、会议签到表。3、员工手册。4、《2018年度售后客服部工作目标任务书》,其中第五条第7***:“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考核任务,或违反公司制度2次,双方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5、严重警告;6、会议签到表;7、会议纪要;8、公告《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9、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0、关于***事件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公司作出的《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中所列第(一)点违规情形已由***公司于2014年对***予以严重警告处理;而第(二)点违规情形,因***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被认定为休病假,故***公司在上述决定中认为***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属于旷工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外,***主张其有就2019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及个税问题于2020年3月向***公司会计人员进行询问,但不存在吵闹或纠缠行为,没有影响财务正常工作,在2020年3月9日与***公司领导沟通时也不存在辱骂领导及威胁公司的情形。***公司主张***在2020年3月存在吵闹、纠缠其司工作人员,辱骂领导等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公司基于《关于***违反公司制度的处理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至于解除时间,因***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已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送达***,即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起解除,***公司决定发放***工资至2020年3月31日属其司自身权利处分,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3月17日解除的事实。另,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离职前十二月月均工资应将业绩提成计算在内。综上,可计得***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均工资为5431.87元[(52443.71元+400元+12338.78元)+12个月],因***在***公司处工作年限已满九年半未满十年,故***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637.4元(5431.87元×10个月×2)。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布我省***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一次性支付被告***2020年2月的基本工资400元。
二、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一次性支付被告***2020年第一季度的提成奖金12338.78元。
三、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一次性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8637.4元。
四、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一次性支付被告***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贴225元。
五、驳回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法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