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269号
原告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斯利文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山祁门分公司,地址安徽省祁门县中心路。
代表人**。
被告广州斯利文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66.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