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8053-1号
申请人:***源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213号祥源文化旅游城文化旅游展示中心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36943N。
被申请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9546E。
法定代表人:王良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诺曼,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源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7月5日作出了(2019)皖1202民初38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该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冻结或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先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