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源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1213号祥源文化旅游城文化旅游展示中心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85236943N。
法定代表人:焦倩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舟,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1幢综合办公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881381。
法定代表人:沈保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方舟,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9546E。
法定代表人:王良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升禹,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源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文化旅游城投资有限公司、祥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8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王玉
附:(2020)皖12民终166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