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塑井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97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与违约金177345元,案件受理费3332元,执行费2560元,合计183237元及迟延履行金(以177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83237元及迟延履行金(以177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