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32号
原告: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景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L2612942XF。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6789546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绿坤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31元,由原告杭州临安田园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