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香河县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4民初3478号
原告:香河县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口镇店子务村。
法定代表人:周壮志,总经理。
被告: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C座18层3-2110室。
原告香河县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香河县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河县智能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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