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24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31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C座18层3-2110室。
法定代表人:于国营,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96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69号院11号楼2单元4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83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2909.19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无法进一步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执行到位2909.19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吉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