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55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营,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吉林省辽源市。
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将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7163.26元予以执行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已清偿7163.26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创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神州中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