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保39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张桂苹,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李文先,男,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经理。
被申请人刘成刚,男,汉族。
被申请人青岛明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章,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经理。
被申请人张丽萍,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致胜精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贤波,经理。
被申请人韩贤波,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韩实华,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李文香,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赵香维,女,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31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执行,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查封张丽萍名下的位于胶州市(市号),并查封担保人青岛宜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李佳所有的号小型客车一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和房产的查封及担保人车辆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4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张丽萍名下的位于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广场小区8号商业107号房产一处(市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青岛宜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李佳所有的鲁号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