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民初308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6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瑛,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生,系胶州市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女,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李文先,男,1971年9月22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
被告刘成刚,男,汉族,40岁,住址同上。
被告青岛明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胶东纺织园4号路南、7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全章。
被告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纺织工业园4号路南、7号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
被告张丽萍,女,汉族,1992年8月4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致胜精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大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韩贤波。
被告韩贤波,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韩实华,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李文香,女,汉族,1966年2月9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赵香维,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与被告***、***、李文先、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成刚、青岛明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张丽萍、青岛致胜精工制品有限公司、韩贤波、韩实华、李文香、赵香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