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1执保31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张桂苹,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李文先,男,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成刚,经理。
被申请人刘成刚,男,汉族,40岁,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明辉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全章,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双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经理。
被申请人张丽萍,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致胜精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贤波,经理。
被申请人韩贤波,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韩实华,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李文香,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赵香维,女,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青岛宜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李佳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客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二、查封担保人青岛宜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李佳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丽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