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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9412号
原告:青岛晨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山东道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晨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晨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6.5元,由原告青岛晨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