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381号 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5764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273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15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原告2863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