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000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北关工业园山东道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57646N。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大永基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匡德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