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5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体院北环湖南道**1门、9号3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2民初11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证券、关联案件等财产线索的调查,被执行人在先有大量未了结的终本案件,本案轮候登记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世龙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蒋金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