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109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南道9号1门、9号3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68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40元。经执行,申请人已实现债权2503212.64元,就剩余欠款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28日起每季度还款150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执行费由***、天津市华信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桂双
审判员 马志群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