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30535号
原告: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21号309(自编409)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云华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雷利民。
原告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申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茹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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