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灞民初字第01693号
原告西安和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3号2幢10501室。
法定代表人白国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和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和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和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0元,原告已预缴。因原告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后实际收取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0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