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3688号之一
本院根据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成都卫士通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7566220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37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暂计841329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捷成优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荆错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终结(2021)川0191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何建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