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5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塔山路甲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2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亚 丽
审 判 员 马 小 菊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 倩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