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禹荣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5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塔山路甲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02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亚   丽 审 判 员 马   小   菊 审 判 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       倩 书 记 员 阿里菲达·艾尼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