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禹荣有限责任公司

***与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201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塔山路甲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1075776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铁门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57253108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铁门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新疆金达来建投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雪 书 记 员 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