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1民初778号
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现住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9月7日,原、被告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工程地点商都县七台镇。双方在合同中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时间、质量要求、工期、验收标准和方法、工程金额1383200元、付款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诉讼地点等事项协商一致约定。2019年12月3日,合同附表又增加“五楼和套间”项目,增加工程金额140618元,减去质量保证金等,余136400元,总计工程总金额为1523818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先后支付了工程款93.8万元,尚欠54010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按合同约定,如不按合同期限付款,每延期一日按合同价支付供方违约金5‰,从2020年5月8日到6月8日计算,违约金利息86416.64元。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供方(原告)方当地法院解决纠纷(原告内蒙古枫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85818元、违约利息77730.8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安装合同》,工程地点在商都县七台镇,本案所涉装修装饰工程实质上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必须由工程所有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请你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商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管辖和协议管辖的适用。本案应由建设工程地(不动产所在地)即商都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都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