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3民初185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56692139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商都县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商都县大黑沙土镇大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6260117092185。
负责人:***,系该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副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都县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