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923民初1853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 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七台大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566921394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商都县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商都县大黑沙土镇大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6260117092185。 负责人:***,系该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副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商都县宸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都县大黑沙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