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21民初3415号
原告:内蒙古建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迎泽街道迎泽片区A区地块准格尔旗再就业中心1-4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4157687L。
委托代理人:李世林,系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8号楼4层501号(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权秋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凡昌,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权长胜,男,系公司法务。
原告内蒙古建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倍杰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4元,由原告内蒙古建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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