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6071号
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669号映象南湖1栋1层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季玉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周,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3号。
法定代表人:洪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刚,男,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合电力公司)与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房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合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周、被告朗坤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融合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716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的利息139205.22元(利率按年息4.35%计算,457160元×4.35%×7年);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的利息(本金按457160元,按年利率4.35%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送达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坤和园小区10KV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延伸区坤和园小区10KV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提供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为1267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并经各方验收合格。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朗坤房产公司辩称,对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认可,同意支付欠付工程款。关于利息希望双方能进行协商,对利息的计算期间不认可,坤和园小区的住户电卡是2018年10月取得,坤盛园小区的住户电卡是2019年3、4月份取得,故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七、八项约定,在这之前付款条件未达到,计算利息的时间应当从该日起算,对利息的计算利率认可。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8日,朗坤房产公司(甲方)与融合电力公司(乙方)签订1份合同编号为LKKHQT-2014001《坤和园小区10KV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坤和园小区10KV高压外网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甲方提供的变压器、高低压柜除外);合同工期: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20日(高压施工送电),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户表电卡办理完毕)。合同第五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本合同总价:1267900元。2、在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并实现高压验收送电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户表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户表电卡后且在坤盛园小区户表工程已完成、电卡办理完毕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息支付。第七条、乙方工作:……7、负责办理坤和园小区户表手续,本合同约定在2014年8月31日前办理完户表工程,提供资料及验收程序并提供住户电卡,否则每超一日乙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进接扣除。8、鉴于坤盛园小区高压施工也由乙方施工,因此坤盛园小区户表工程未完成、电卡未办理完毕前,本合同第二期款不予以支付。第十条、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提供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等主要设备。第十一条、质量保修条款:1、质量保修期限:一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起6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他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2、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5%。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落款甲方处有朗坤产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章,乙方处有融合电力公司合同专用章签章。合同签订后,融合电力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向朗坤房产公司开具全额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案涉工程于2014年10月10日经验收合格。2015年9月19日,朗坤房产公司工程部人员李**向融合电力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坤和商业电力资料一套”。因朗坤房产公司至今尚欠融合电力公司工程款457160元未付,故融合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融合电力公司提供的《坤和园小区10KV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收条、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当事人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融合电力公司与朗坤房产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坤和园小区10KV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工程款457160元,融合电力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朗坤房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朗坤房产公司辩称,对欠付事实认可,同意支付融合电力公司该款项。故融合电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融合电力公司以工程款457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要求朗坤房产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期间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金额为139205.22元[457160元×年利率4.35%×7年(2014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朗坤房产公司对融合电力公司该计算利息利率予以认可,对其计算利息期间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融合电力公司,朗坤房产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案涉合同约定“在高压外网及配电室安装工程施工完毕并实现高压验收送电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户表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户表电卡后且在坤盛园小区户表工程已完成、电卡办理完毕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预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无息支付”。融合电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取得户表电卡且在坤盛园小区户表工程已完成、电卡办理完毕后的时间,朗坤房产自认坤和园小区的住户电卡于2018年10月取得,坤盛园小区的电卡于2019年3、4月取得,本院对朗坤房产公司该自认事实予以采信。故融合电力公司计算利息期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朗坤房产公司应当偿付融合电力公司利息58499.87元[63395元(质保金)×年利率4.35%×6年(质保期满之日2015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10日)+393765元×年利率4.35%÷365天×894天(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10日)],并应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以457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融合电力公司偿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57160元;
二、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利息58499.87元,并应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以457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向融合电力公司偿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3.65元,减半收取计488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60.65元,被告新疆朗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