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669号映象南湖1栋1层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季玉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2850.9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56543.91元(其中案款252850.91元、执行费3693.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 庆 旺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