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民申8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塔瓦库勒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路669号映像南湖1栋1层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中,新疆瑞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融合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32民终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和田绿昆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谭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翟伟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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