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3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江营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23民初958号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999072.4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百事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不足以执行本案。己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执行工作,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23执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