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49号
申请保全人:别新泼,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保全人别新泼与被保全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23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84544.56元的财产。现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22)新2324民初12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新2324执保106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博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