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长春金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初27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楼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金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卫星路8722号中天大厦三单元1608室。
法定代表人:XX阳。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金阳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宇
代理审判员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