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4732号
原告:北京世展伟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3号3号楼1幢6门92号。
法定代表人:冉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香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宇航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33号1号楼4层476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展伟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展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宇航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世展伟业公司诉称,2015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展厅项目施工合同书》,约定原告就该项目向被告提供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42万元的装修服务,后发生合同增项387980元、材料检测费25000元、监理费20000元,本项目合同款共计185298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后,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本项目合同款。2018年2月,双方对账后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后不论原告如何催款,被告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213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项目材料检测费25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本项目监理费用20000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58000元为基数,自被告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5.被告承担本案发生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展厅项目施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位于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五道9号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三研究所展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包含墙面、地面、天棚基层处理及装修……配电以及照明工程等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全部材料。因此,原告虽以合同纠纷起诉,但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内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基于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旭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津楠
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