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航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北京宇航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11民初457号 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MB200072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航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4423508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宇航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六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