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金华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金华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金华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3层03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4368956K。
法定代表人:马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超,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4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099834055W。
法定代表人:唐柯,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长生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H07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HX3J7W。
法定代表人:曹霞,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金华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长生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1)云0802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1)云0802民初234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请求权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依据此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金圣公司主张本案工程欠款,系基于金圣公司与普洱长生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认定不属于专属管辖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长生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金圣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承担的债权系基于金圣公司与普洱长生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要内容为对普洱长生肾病医院进行装饰装修。因普洱长生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注销,金圣公司以二被上诉人的股东身份或具有债务加入情形等为原由将二被上诉人列为本案被告,本案债权请求权来源于装饰装修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中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三级案由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一四级案由,还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四级案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1)云0802民初387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邱继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子锟